政策背景:二十年来的重大调整
2025年9月1日,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《关于征求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有关要求意见的函》,拟全面更新已实施近二十年的兽药商品名称管理规定。
根据文件要求,现有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农办医〔2006〕48号)将被废止,代之以全新的《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》。
行业影响:新规实施后预计将有超过60%的兽药商品名称需要调整,30%的产品包装需重新设计。
商品名称:十二项禁令重塑命名规则
新规明确要求兽药商品名称必须仅由汉字组成,禁止使用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符号等非汉字元素。
这一规定将直接改变市场上常见的"XX?金方1号"、"XX?速治灵"等混合命名方式。
《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》明确列出了12项禁止性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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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用国家标识:不得使用同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
禁用夸大宣传:不得使用夸大疗效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
禁用疾病名称:生物制品不得使用病症名称或病症俗称
禁用国际药名: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(INN)中文译名
禁用原料剂型:不得直接表示产品剂型、原料的文字
禁用通用名近似: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形似的文字
商标标识:位置与权属双重要求
新规对商标位置做出了明确规定:
- 注册商标只能位于标签左上角或右上角 右上角位置不得遮挡兽药标识,汉字字号不得大于标识字号 同一产品只能使用一个注册商标,且标签和说明书必须一致
标签使用注册商标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:
- 申请人即为商标注册人
商标注册人持有申请人
50%以上股权
申请时需提交《商标注册证》,非商标注册人还需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、备案通知书及股权证明等。
过渡期安排:企业应对策略
对于已获批但不符合新规的商品名称:
- 进口产品:需按新规完成变更
国产产品:换发批准文号时不再批准使用
不符合商标使用规定的产品:
- 需自行修改并印制新标签和说明书
已印制的标签可继续使用至2026年指定日期
已生产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
企业应对策略:
- 立即开展所有在售产品自查,检查名称合规性和商标权属
按照命名原则重新设计新申报产品名称
制定现有包装材料消耗和新包装印刷的时间计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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